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院士智力引进工作,拓宽引智渠道,突出培育支持,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3日
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院士智力作用的若干措施》(冀才办﹝2020﹞3号),为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拓宽引智工作渠道,创新引智工作载体,充分发挥以“两院”院士为代表的高端人才在推动我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合作重点单位”,是指依托我省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设,与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技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紧扣创新型河北建设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积极引进、用好、借助院士智力资源,集聚我省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推进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撑。
第二章 定位与任务
第四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以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争取院士签约建站为目标,突出“柔性引才”,强化前期培养,鼓励采取聘请院士担任专家顾问、学术带头人、合作导师,以及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形式,与院士及其团队开展多维度、多领域、多层次交流合作。
第五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以科技企业为建设主体,兼顾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有关社会组织中设立。
第六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建设主体亟待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提供技术指导,推进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
(二)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创新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围绕建设主体需求,建立引才用才育才机制,联合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
(四)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提供产业技术创新决策和咨询。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具有较大规模,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能够支撑与院士及其团队开展合作的软硬件环境和研发条件。
(四)已与院士及其团队建立合作关系,在决策咨询、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培养人才及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五)下一步与院士及其团队的合作,有明确的目标方向和科研任务,并与1名以上院士签署相关合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作、担任客座教授/顾问、学术职务、合作导师等形式),合作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八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每年集中申报和评定一次,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省科技厅印发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申报书》,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申报工作。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推荐对象名单并说明推荐意见。
(四)省科技厅对申报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的合作基础、合作方式、合作成效、自身建设和合作前景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并进行为期5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印发命名通知并授牌。
第四章 支持与评价
第九条 对院士合作重点单位,采取前期评定支持和后期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 对评定为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合作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改善研发条件和组织院士行、考察咨询、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十一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合作期满的(一般为3年)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标合作目标任务,从成果引进转化、技术协作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实行量化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评价等次。
第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且继续与院士开展科技合作的,给予滚动支持。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建设主体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到期后,由省科技厅重新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合作院士,优先推荐申报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计划。组织院士考察、咨询、交流活动应提前告知,并及时报送重大合作成果信息。
第十六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院士中止合作,或合作期满未签订新的合作文件的。
(四)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撤销情形的。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总体布局和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落实我省有关院士智力引进的政策和举措。
(二)制定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相关工作规定。
(三)制定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目标和年度任务,指导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绩效评价。
(五)组织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评定、整改和撤销。
第十八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是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报单位编制申报材料,组织申报推荐。
(二)指导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省科技厅做好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绩效评价、年度报告、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是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合作院士及重点单位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二)研究制定院士合作重点研发方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绩效考核等工作目标及技术路线。
(三)与院士及其团队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及其他事项。
(四)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